宁开政[2000]20号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认真做好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
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光电子科学和机电一体化及其产品; (三)生物医药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四)新材料、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六)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以上范围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划定范围的变更和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及我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三、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并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在开发区内;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凡申请认定的单位,须在每年1月15日或7月15日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六份),经区科委初审后,报区高新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认定。特殊情况由区高新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临时通知认定申请日期。
五、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工作总结(1000字左右); (二)高新技术产品说明书; (三)每项高新技术产品必须有下列一种以上证明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2、产品检测报告(国家认定的法定检测机构); 3、专家证明材料(指本行业权威专家3人以上对产品技术水平的评价,对产品所属技术领域的确认)。 (四)与技术收入有关的技术合同证明; (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六)本年度与上年度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收入情况统计表(技术收入项目名称、数量、销售额); (七)本年度与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六、区高新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专家审查认定后,报管委会审核批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证书。符合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由区科委推荐其参加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七、由区科委定期(原则上2年)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次年仍达不到要求者,将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称号。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7年。
八、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拆分、迁移、歇业的,须报区科委备案,并重新确认其是否属高新技术企业。
九、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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