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日起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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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0-13 8: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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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及其全部在职职工都将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所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要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2%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已经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方式与养老、医疗保险申报方式一致。尚未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2005年12月29日)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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